我國海關對個人郵遞物品進境的規定
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,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。海關管理原則是:既方便正常往來,照顧個人合理需要,又要限制走私違法活動。
1、自用指旅客本人使用、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。
2、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具體情況所確定的正常數量。
據此海關規定了個人每次郵寄物品的限值、免稅額和禁止、限制郵寄物品的品種。對郵寄進出境的物品,海關依法進行查驗,并按章征稅或免稅放行。
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(《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》),海關對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的管理規定如下:一、個人郵寄進境物品,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,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,海關予以免征。二、個人寄自或寄往港、澳、臺地區的物品,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;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,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。三、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,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。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雖超出規定限值,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。四、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,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。
備注:海關總署從2011年9月1日起,對個人郵寄物品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,海關予以免征。郵遞進境物品應繳進口稅超過50元人民幣的一律按商品價值全額征稅。
個人郵寄回國原則上以限值決定是否允許入境。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,雖超出限值規定,但確屬個人正常需要的,可從寬驗放;若郵寄物品每次在限值以內,且屬于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,不受次數限制。
注:上述限值指物品的完稅價格,系CIF價格(即貨值+保險費+運費),但在實際操作中,海關根據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》來核價,并不把郵費考慮在內。若海關完稅價格與應稅物品實際價格相差懸殊達到3倍(或1/3)及以上程度的,經海關查驗現場科級領導同意,可采取另行確定價格原則或按物品實際價格計征稅賦。
對超出免稅額的郵包,海關通知收件人直接前往指定地點繳納稅款或開具《旅客行李、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》,由郵局向收件人代為征收,征稅稅率參見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》;對超出正常自用范圍或限值的郵包,海關在郵包上加蓋"不準進口退回原處"印章,由郵局直接退運境外。
進出境郵遞物品中,有須經審查、鑒定、檢疫或商品檢驗的物品,海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。禁止進境物品有
1、各種武器、彈藥等;
2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;
3、有害的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等及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;
4、各種烈性毒藥、使人成癮的麻 醉品、精神藥物;
6、帶有危險性病菌,蟲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,植物及其產品;
7、有礙人畜健康的,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藥品及其他物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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